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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劳务派遣工伤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汇总

更新时间: 2023-04-03 10:32:56  查看次数: 197    

劳务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成长于欧洲、日本,现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我国内地的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近些年随着社会型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才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所谓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实践中,劳务派遣因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产生纠纷时一般难以认定各方责任,尤其是当劳动者受到工伤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经常互相推诿、损害劳动者权益,面临赔偿责任主体不明、连带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首先,我们通过检索案例,对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各种情形下,工伤责任如何认定如下分析。

案例一: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易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胡祥高、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22)湘07民终2179号

案例要旨:因广州易维公司常德分公司无劳务派遣资质,跨越速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时未审核派遣资质,且胡祥高在跨越速运公司担任司机,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的要求,故胡祥高工作时受工伤,跨越速运公司违反劳务派遣制度相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胡祥高造成损害,跨越速运公司与广州某某常德分公司应对胡祥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员工的工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汉元田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郭某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邮区中心劳动争议

案号:(2022)鄂01民终11058号

案例要旨:关于连带责任,元田源公司公司与邮区中心虽存在劳务外包关系,也有双方签订的《内部处理业务外包服务合同》予以证实,但郭某平与元田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到邮区中心工作从事卸货劳务,实际接受邮政中心的劳动管理,元田源公司向邮政中心派遣的是劳动力,并非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名为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元田源公司与邮政中心在《内部处理业务外包服务合同》中的内部约定,并不影响郭小平向邮政中心主张赔偿的权利,但邮政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郭小平工伤待遇责任。

案例三:派遣单位未购买社保,用工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英格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玉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21)苏05民终2762号

案例要旨:关于枫彩公司的责任,已生效判决书中认定英格玛公司未缴纳社保,枫彩公司也未尽到监督和提醒义务,现赵玉林在枫彩公司受伤,枫彩公司亦有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认定枫彩公司对于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四: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成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更显等(系工亡员工李伟营亲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号:(2020)苏11民终909号[被列为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七]

案例要旨:李伟营发生工亡事故前,在用工单位恒华传媒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平均超过11小时,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数倍,最多的2018年11月达到月322.5小时,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162.5小时,对李伟营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且派遣单位成诺服务公司和恒华传媒公司均未依规办理社会保险,恒华传媒公司亦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外包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故对李伟营所造成的损害,成诺服务公司和恒华传媒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时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青岛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号:(2021)鲁02行终195号

案例要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夏瑞翠,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和精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承担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青岛招联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次,我们同样通过检索案例,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其内部责任如何划分进行如下分析。

案例一: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山东省滨州正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滨州港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鲁16民终1226号

案例要旨:当用人单位山东省滨州正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用工单位滨州港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双方责任大小难以划分的情况下,该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应平均承担责任。

案例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马满仓、榆林市逢源人力资源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县城区园林站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19)陕08民终3781号

案例要旨:作为接受劳务的绥德园林站未能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逢源人力公司未能尽到审查监督义务,致使马满仓冒名顶替数月后发生自身伤害事故,有一定责任。马满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退休年龄而冒名顶替他人从事绥德园林站安排的工作中,未能注意自身劳动安全,致使事故发生致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定由绥德园林站承担60%的赔偿责任,逢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马满仓自负30%的责任。

案例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责任最终分担进行约定的,约定有效——东莞市翱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东莞宇进电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19民终665号

案例要旨:宇进公司、翱翔公司就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分担达成了协议约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的规定,宇进公司、翱翔公司可以就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分担自行达成补偿协议。翱翔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该法定义务系翱翔公司对劳动者而言,并不能因此禁止翱翔公司就该法定义务的分担与宇进公司达成协议。

律师分析: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而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查明用工单位是否具有过错以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是否就责任承担约定内部补偿办法,来最终确定工伤责任承担主体和形式。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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