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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相关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 2024-01-23 09:24:21  查看次数: 44    

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分析

(一)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至于超出上述目录和标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当前法律法规未作出直接规定。

那么,我们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何裁决?

由用人单位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二是因用人单位系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所有者,其应当承担基金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三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劳动者支付。在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告知劳动者及其家属相关义务的情况下,由劳动者负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

(二)停工留薪期相关问题

(1)停工留薪期确定主体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因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两个确认主体:一个是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另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停工留薪期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要满足停工留薪期满或者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一个条件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鉴定结论,就意味着伤情已经稳定,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

(3)停工留薪期待遇仲裁时效起算点

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适用特殊时效。

观点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待遇,其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适用普通时效。该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当与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

观点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其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最迟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适用普通时效。

个人赞同第三种观点。

需注意: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经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其待遇应该从停工留薪期满开始计算;对于没有经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过的停工留薪期,其期间的确认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应根据工伤职工受伤程度,确定停工留薪期间,判断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四)开庭前双方未确定停工留薪期如何裁决?

根据劳动者的伤情,结合《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疾病编码进行确认。

这个是全省大多数地方的做法。

(五)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要求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差额,如何处理?

前提是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未参保,则不存在该问题。当前普遍的做法: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六)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劳动者主张护理费,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个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按实际收入减少的数额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按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住院天数×护理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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