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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被迫离职要补偿,高院:不支持!

更新时间: 2024-01-29 14:31:36  查看次数: 72    
调岗引发劳动纠纷

官司打到高院


员工于2009年1月4日入职东方公司。双方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调整员工岗位或职务,员工必须自觉服从安排。


该员工担任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职务,工作地点西钓鱼台,工资标准为工资5000元另加通讯补助200元。


2017年5月24日,公司将其调整至总公司,工作地点为朝阳区东四环外朝阳北路,工作职务为人事行政副经理,工资标准上调至工资5700元另加通讯补助150元。


调岗后公司取消员工在西三环分公司打卡授权。因员工拒绝到公司总公司处工作,2017年5月26日公司将员工工作岗位调整至丰台分公司,职务为客服部经理,工资总额为5000元另加通讯补助200元。


员工仍旧拒绝此次调岗处理。且于2017年6月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


该员工作为HR,显然是明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被迫离职的情形的。在提出离职后,员工就把公司给仲裁了



 HR表情凝重,觉得事情不简单

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598.75元。但被仲裁委驳回了。


该员工服了吗?



▲ 员工表示不服并扔过来一只狗


员工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员工认为其拒绝公司第一次调岗是因为办公地点过远,第二次拒绝调岗是因为工作职务变动。
公司则表示公司调整均属于合理调整,在员工拒绝第一次调整后,公司将其调整至丰台分公司,工作内容也属员工可胜任工作,总体待遇也并未降低仍为5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本案中,从员工与公司沟通过程中体现,公司2017年5月24日对员工进行第一次工作岗位调整系公司出于将公司业务发展壮大经营之需,且相应上调员工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为员工所能胜任,工作地点也无不便利的调整,该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理性调整。员工在2017年5月25日拒绝用人单位对其进行首次调整,其行为实则属于不服从公司管理
公司出于公司管理之需,又再次作出岗位调整,调整至丰台分公司,薪资总体待遇并未降低,亦不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
综上,法院对员工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员工仍不服,中院上诉

员工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单方调岗属违法行为,其有权不接受公司的岗位调整。

员工主张其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员工就此未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相反,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对员工进行了两次调岗,两次调整均未降低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亦在合理范围之内,但员工均未同意。


因此,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 员工这次服了吗?

并没有!
员工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调岗属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员工的再审申请。

该员工服了吗?


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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