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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 2024-03-08 09:13:12  查看次数: 33    
(一)孕期检查有无相关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 56号)(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孕期检查工资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二)陕西省是否有痛经假的规定?《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待遇支付:上述文件未规定。参照病假。单位不执行怎么办?《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陕西省关于产假是怎样规定的?1.正常分娩:98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剖宫产:98天+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未满4个月流产:15天。4.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42天。5.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计发基数÷30×休产假天数。其他奖励假期,由参保单位正常支付工资待遇。奖励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四)不落实相应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怎么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育儿假、陪护假以及新增加的产假、护理假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2022年5月25日起执行。(六)育儿假、护理假和陪护假如何计算?育儿假、护理假和陪护假以周岁为单位累计计算,不折算。(七)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婚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八)如何享受延长婚假、产假待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凭卫健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待遇。(九)不落实相应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怎么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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