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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73个相关政策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 2024-03-12 10:45:51  查看次数: 33    


1.15岁就参加工作的,工龄应从什么时候确认

 

问:一职工1960年15岁时被招为临时工,一直没有离开这个单位,因在井下工作,现在满55岁,应该退休。按《劳动法》规定他未满16岁就工作,工龄应从16岁时算起。只有上山下乡的知青计算工龄时才不受满16岁的限制,本人不服,该怎么办?

答:本人不服有理,他的工龄应该从15岁参加工作得到工资时计算。因为。第一。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龄就是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时间,他当临时工必然得到工资;第二,他虽入矿工作时为临时工,工作已40年,必然早已转为固定工,所以工龄应从他当临时工时计算;第三,知青在下乡期间,即使按工分(不是工资)计酬也要计算工龄,是在特殊环境下对特殊问题的特殊处理政策,和不满劳动年龄即被招用为单位的职工,在工龄计算上不能类比。也没有任何联系;第四,未满劳动年龄就被招用为工人,是单位违反了国家政策,因为当时国家已有禁用童工的规定,企业违反政策应受处罚,时隔40年,此话也可以不提。但少算一年工龄,就是把单位的过失转嫁到职工身上,即使他少得的待遇微乎其微,本人不服也是完全有理的,因为他不服的靠山是事实与政策。

 

2.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能确认为工龄吗

 

问:我单位一职工,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工作,后来这个企业转为公私合营,又转为国营。我们对他的工龄计算从参加革命工作时起,并以此计发养老金。本人认为工龄应从他在私营企业工作时起计算,而且有1957年填发的工会会员证和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的答复函(1986年4月22日答复)。本人要求改正,我们怎么办?

答:从填发的工会会员证来看,1957年填发,工龄为11年,此人在1946年已工作,时年16岁。本人要求工龄从在私营企业工作时起连续计算,有道理。

按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解放后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在企业由私营转为合作经营、公私合营或国营之后,该职工解放后“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连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见工商行政管理局(62)工商行字第173号文),并据此计发养老金。解放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在1978年104号文发布之前,只作是否符合退休的一个条件,在计发养老金时并不起作用。1978年发布的104号文已废除了一般工龄作为退休的条件。

 

3.转正式工以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能否确认为工龄

 

问:我1971年3月进厂担任幼教工作,算家属临时工,直到1983年才在本单位转为正式工。1998年退休时告诉我1971年到1983年转正式工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这大大影响了我的退休待遇。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政策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当然也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我国用工制度中,从全国统一规定来说,从来没有“家属工”这一类别,他们不算长期(固定)工,而属于临时(或季节)工。你应该属于临时工类别。按照(64)中劳薪第344号复函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所说的“最后一次”,是因为临时工一般只从事临时性工作,一项工作完成后,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法计算连续工龄。你的情况完全不同,从1971年进厂后一直没有离开,虽然当的是临时工,但按344号复函规定,这就是你“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所以,连续工龄应该从1971年起计算。

 

4.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工龄如何确认

 

问: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工龄如何确认?是否能和固定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一、1971年底以前进入单位的临时工,工龄应由当地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认定,即:临时工被招为正式工之前,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将被招为正式工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在当临时工前曾经参加解放军,他们的军龄也应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临时工(合同工)都应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参加了统筹,并且个人和所在单位能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随军家属的工龄如何确认

 

问:我曾在部队大集体工厂工作,是随军家属。后因丈夫转业,跟随调动到长沙,由劳动局安排到一个国营工厂工作。我的工龄应如何算?

答:你问的问题,在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国发[1981]17号文中已有明确规定:“部队家属工厂或服务、加工行业,具备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部队师以上的政治部、后勤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接收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安排工作。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6.服兵役后复员回农村担任卫生员、赤脚医生的时间可否确认为工龄

 

问:我单位一职工,1959年3月至1963年10月服兵役,后复员回农村,曾担任卫生员、赤脚医生。1970年3月被我单位招工,先在井下工作,后调做医务工作。他的工龄应该如何确认

答:该同志1959年3月至1963年10月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应确认为工龄。1970年3月由你们招工后到现在的工作时间,应该确认为工龄。军龄可以与之合并计算为工龄。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的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人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该同志被你单位录用后没有立即继续从事医务工作,所以1963年10月退伍回农村到1970年3月被你单位招工前,在农村担任卫生员、赤脚医生的时间,和在赤脚医生培训班学习的时间不能确认为工龄。

 

7.随父母回乡的子女工龄如何确认

 

问:1962年我6岁时,父亲带头响应号召精简回乡,城镇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我也一起回乡。1981年国家落实政策。将我的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1982年经劳动局招工后工作至今。从1992年10月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已从1982年12月起计算,这是对的。但是,这里的劳动部门把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劳动的时间,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我提出这样的要求却没有被同意。听说国家有规定,凡属我这样情况的(即幼年随同父母下乡后被招工)只要到16岁,即使仍在农村,也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是这样吗?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公平了。

答:你的来信提出了几个问题,有的虽未明确,但已隐约可见。现一一作答:

一、你父亲1962年带头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放弃城镇户口和工作,替国家分担了困难,因此国家政策规定,凡属精简期间回乡,以后又进城参加工作的,精简前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这是国家对他们为国家分担困难这一高尚行为的肯定。

但是,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这是工龄的基本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已有明确规定。从事农业劳动时间所得收入并不是工资,所以不能计算为工龄,更没有随父母回乡者从16岁起自然计算工龄的规定。国营农、牧场工人虽然也是从事农业、牧业劳动,但他们以工资为生活来源,所以可计算为工龄。

二、“文革”期间,凡是由国家分配到农场、垦殖场的城镇知识青年和从1962年到“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工龄可以从参加上述单位生产劳动时算起。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当时已达到劳动年龄下限(16岁)。并且本来是城镇户口,本来应该在城镇安排就业。只是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采取了特殊处理办法。正因为如此,才在他们的工龄计算上作出一些补偿。

三、你在远未达到劳动年龄时随父母回乡,当达到劳动年龄时,在持有农业户口的情况下,参加农业劳动或为在校学生(从来信看,你具有高中文化水平),这段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但在1982年改为城镇户口,又由劳动局招工,也应该认为是得到了补偿。

四、从来信可以得知,你正式参加工作时26岁,现年41岁,已有15年工龄,到你60岁退休时,工龄(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将长达34年。按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你在退休后可以得到较高标准的养老金,生活是有保证的。至于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基本上与工龄无关,既使地方政府有一些新的补充修订,对于已有15年工龄的人。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会越来越小,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也是有保证的。

 

8.错被开除的职工工龄该怎么确认

 

问:我1966年10月由贫下中农推荐参加县供销社工作,为劳动合同工。3年后,受林彪、“四人帮”的政治迫害无故被开除,回农村务农6年,1975年10月回原系统单位工作。1979年6月,县落实政策办公室和内务局联合发出通知,把我们25人招为县办集体单位的正式职工。现快到退休时,县人事局说我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务农期间都不能计算为工龄。这太不公平和没有道理了。你能给个公平合理的答复吗?

答:从来信看,你的工龄从何时计算的关键,是当初应该开除还是不应该开除。来信所附的县落实政策办公室和内务局的文件,说你们是“属于应(由合同工)转(为正式工)的范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未得转正,‘同意招收,…为县办集体企业工人…,而不是回原单位,同时又称你们是“新招收的同志”,其中完全没有提到你们究竟是不是“受林彪、‘四人帮’政治迫害”(来信原话)而被开除的。这样,你们的工龄就有两种计算办法。

一、并非“无故”开除,即:不是“受林彪、‘四人帮’政治迫害”被开除,而属于一般原因,如长期旷工,只抓“革命,不促生产……”,按规定,你们的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时计算,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这个“再次参加工作的时间”,是应由1975年还是从1979年起计算,需由县劳动局调查研究后确定。

二、实属“无故”开除,即:确实“受林彪、‘四人帮’政治迫害”被开除,这属于复查改正的范围。

这件工作要由原来的所在单位,通过调查取证得出确实可信的结论,并且经过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算数,你们应该为调查取证提供线索,积极协取,由单位按组织手续进行工作;只凭当事人的诉说,不能作出是抑或不是的结论。如果能得出确实是受政治迫害被开除,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年发布的(80)劳险字78号文对这类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凡确属错被开除的公职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做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要说明两点:

(1)中央组织部(1980)7号文的规定,原本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国家劳动总局引用了这个文件,说明这个文件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的职工。

(2)中组发(1980)7号文泛指“凡确属错被开除的”,都应该按此办理;不言而喻,受“政治迫害”

而错被开除的,更应该按此办理。

对照以上我介绍的情况,你的工龄该如何计算,可以心中有数了。

 

9.精简前后的工龄如何确认

 

问:我1950年2月参军,1958年12月退役后被介绍到地区运输公司工作。1962年4月响应号召,精简回乡务农。1997年1月到市建筑公司当计划内合同工,现已达退休年龄,工龄应如何算?

答:你的工龄应该这样计算:

(1)按国家规定,服兵役期间的2年10个月的军龄应该计算为工龄。

(2)3年自然灾害期间,被精减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是响应党的号召,为国家分担了困难,所以在再次参加工作后,在工龄计算上应给予照顾。这有政策规定。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228号函规定:“凡是1961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按照以上规定,你的工龄应该是:1956年2月至:1958年12月,加上1958年12月至:1962年4月,再加上1977年元月至1997年9月(你来信的时间),共计27年,完全符合退休的工龄条件,年满60周岁时,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果现工作单位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你的养老金应该由他们计算按月支付。

 

10.知青工龄应该承认吗

 

问:我们9人是1962年至1964年的下乡插队知青,回城后安置在企业工作。因企业倒闭从事个体经营。此前我们都补足了1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在计算养老金时,经办机构说,我们是个体户,因此,我们的知青工龄不予计算,因为没有文件规定。这对吗?

答:符合计算为工龄的时间永远有效。你们下乡插队时间,按劳人培[1985]23号通知,除特殊规定(如被开除、被判服刑)外,都应计算为工龄,即:

视同缴费年限。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部分是:“……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以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依照上述办法处理”。同时还规定:“……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城镇知青下乡插队,是在特殊社会背景下的特殊情况,从事农业劳动,没有工资收入仍然可以计算工龄,是对他们的补偿,当然也不可否认。

在计划经济时期,1956年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以后,在国家政策允许下,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重新出现,不仅被政府肯定为扩大就业的门路,而且也被列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之中。你们自愿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是有社会保险意识的表现。

来信说,经办机构对你们进行个体经营后,原来下乡插队期间的工龄不予承认,原因是没有文件规定。那么,不予承认的文件又在哪里?’

对你们下乡插队期间应计算为工龄,我前面所引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我曾在杂志上多次说过,工龄是职工的人生轨迹,任何部门都无权以无正当、合法的理由予以否认。因此我可以断言,知青工龄在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后不予计算的文件,是不会出台的;因为根本不需要出台这种文件。

 

11.再谈当知青的时间能否确认为工龄

 

问:我们是“文革”期间下乡知青,关于我们的工龄计算问题曹两次去信,都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可是当地有关部门以对个体经营者,原来下乡的工龄如何计算,国家目前没有规定为理由,说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请你公开答复。

答:前两次复信,已把政策介绍给你们,公开答复当然也只能是重申政策。

城镇知识青年本应在城镇安排工作,但限于当时的大环境,分别去农村插队和到兵团、农场劳动,本人不应该负任何责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是解决当时历史问题的文件;已按这个文件解决了的问题,除国家对特殊情况另有规定(如被开除、被判刑)外,不应有任何异议。

工龄是人生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轨迹。下乡知青和过去的在役军人虽然不能说是以工资为生活来源,但政策规定他们的这段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目前并没有,今后也不可能有否定劳人培[1985]23号文的规定。历史问题已由历史文件解决了,你们到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在从事个体经营后按政策也应该计算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镇办企业是集体所有制,工龄如何计算,应由省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少数知青插队期间在农村结婚后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一些军人复员后回农村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尽管工龄在他们的生活中没有产生作用,他们的相应时间仍然应该按政策承认为工龄。

 

12.农村知青修公路期间能确认为工龄吗

 

问:农村知青参加三线建设修公路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来信所问,该单位8位职工于1970年9月至1971年9月曾以农村知识青年身份参加三线建设,在怀化地区修湘黔公路,同年被湘潭邮电局招收为工人,修路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经查,国家对农村知识青年参加不同形式的生产劳动,包括返乡知识青年参加农村劳动的时间,均无计算工龄的规定。因此,这几位职工的工龄应该从被湘潭邮电局录用后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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