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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去社保化”用工新模式——“主动共享员工”模式

更新时间: 2025-08-27 15:58:58  查看次数: 7    

很多人称这一条为社保新规定,其实并不是社保新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至终未变过,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解释(二)》发布前,劳动者主动放弃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放弃社保,劳动者以此提出被迫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某些地区得不到支持,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二)》发布后,司法实践收紧了对这一模糊地带的裁判口径,其实就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规定及其违法后果,所以只是封堵了“漏洞”,并不是新规。

《解释(二)》再次强调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让很多游走于模糊地带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们不得不高度重视员工社保的问题。“缴”就意味着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不缴”又面临巨大的劳动风险所带来的违法成本。当前经济处于下行周期,赚钱难度大大增加,本就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更加不敢扩大经营规模,对招聘全职劳动关系的员工会变成更加谨慎。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等做了明确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也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用人单位会把社保补贴和工资一并支付给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由劳动者本人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只缴纳工伤保险。在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背景下,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们,确实有用工需要,并且双方都不愿意缴纳社保,可以考虑非全日用工,尤其是“主动共享员工”的模式。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每天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简单理解为半天。剩下那半天怎么安排呢?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去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通过劳动者,让原本毫无关联的两家用人单位实现了被动的员工共享。被动共享员工模式最大的问题是“不稳定”,毕竟在两家用人单位之间来回切换还是有很多的不便。如果两家用人单位主动联合在一起,共享一个员工,步调上保持一致并提供便利,就能让共享员工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大大减少,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就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们可以考虑的“主动共享员工”模式。有些伙伴可能会说“主动共享员工”好麻烦,笔者想说如果麻烦一点可以降低成本,能够更好的经营,都是值得的。下面看一个案例:

 A市B区C路有一办公中心,中心内有很多单位,其中有一家体检医院,有一家咖啡馆,两家单位距离不超过100米。体检医院早上7点半到11点半接待客户体检,下午不对外营业,但医技人员正常上班。咖啡馆上午十点钟开门营业,上午人很少,下午3点以后客人慢慢变多,晚上七点后人又变少。小K就在这两家单位工作,上午在体检医院从事前台工作,引导客户体检,150元/半天,每周工作六天;下午3点到7点在咖啡馆工作,也是150元/半天,每周工作六天。小K每月可以休息4天,算下来月税前收入为7200元。在A市普通的前台或者普通的咖啡馆店员的工资为5000元/月左右。体检医院的老板经常在在咖啡馆谈客户,所以跟咖啡馆的老板很熟悉,一来二去就主动把自己的前台介绍给了咖啡馆当店员,这样两家用人单位就实现了主动员工共享。两家用人单位分别支付60%的月工资给劳动者,节约了40%的月工资(如果考虑社保,节约的成本更多),而劳动者获得了120%的月工资,比全日制劳动用工收入高,额外20%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掌握了主动权。

所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考虑联合身边用工时间不冲突的其他用人单位共享员工,让员工尽量在劳动产出最高的时间段工作,其余时间自己顶一顶,同时花费少量成本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用工风险,这样就可以很好的控制人工成本和风险。“主动共享员工”模式目前看来可能不是太成熟,需要用人单位发挥较大的主观能动性,如果未来的某天开发出这种用工平台,就会大大的提供便利,这种“主动共享员工”模式就会逐渐流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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